簡易庭:
為減少煩雜的訴訟程序與縮短民眾耗費在訴訟上的時間和金錢,各地方法院自八十年七月起分別設置簡易庭,受理社會秩序維護法、簡易訴訟程序、非訟及其他等案件,又因案件的性質不同,分為刑事簡易庭和民事簡易庭。
簡易訴訟程序乃相對於通常訴訟程序而言,為了訴訟經濟,簡易訴訟程序不適用一般證據調查及言詞辯論程序,上訴的審級也受限。
所謂小額訴訟程序,是較輕微、簡單或應速結的訴訟事件,以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訴訟,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事件。而簡易訴訟是財產權訴訟,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,或不問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而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列舉類型,都適用簡易訴訟程序,其餘均為通常訴訟程序。
簡易判決:
在輕微之犯罪行為,又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,已足認定其犯罪者,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,不經通常審判程序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,科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法院審判程序得以簡化,檢察官亦無須出庭論述,節省院、檢雙方的時間與人力,減輕工作負擔,也使誤蹈法網的人也有個改過遷善的機會。 |